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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房屋有《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要重建时,某人(以下简称为乙方)以集体的名誉来阻止我开工,并填平了我部份的地基,说他要占有一半地皮,后经乡司法所确认地皮权属于我,他还是不同意我开工,而我却想快点开工,因为乡民政所要给我一定的民政扶助金,但是一定要在一定的期限内完工,否则就没有了扶助金。请问我可以上诉法院叫他赔偿我的损失吗?

债权债务
2010-09-13 17:1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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