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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买了青岛**地产在莱西开发的楼房--**御园。经过多次验收,于2010年6月交付,我现在去接钥匙,物业公司让我从2008年10月缴物业费(原来的合同上规定这个时间交付,因无能力而延期,还赖着不赔款),我向他问依据什么?他说是他们的物业经理告诉的,什么文件都拿不出来,我该怎么投诉?

损害赔偿
2010-09-07 20:22:01
共有6位律师解答
  • 依据青岛市物业管理条例规定,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生效之日至出售房屋交付之日的当月发生的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因此,你可以拒绝物业公司的要求,若物业公司扣押钥匙,你可以通过诉讼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 实际房屋交付之前不产生物业费,应当拒交。延迟交房要承担违约责任或赔偿损失。
  • 可拒绝支付延期交房的物业管理费,并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依据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
  • 物业费从拿钥匙时开始交。
  • 物业公司要求不合理。物业费应从房屋交付使用后缴纳。
  • 你完全可以拒绝物业公司的所谓缴纳物业费要求,并且,你有权利依法主张开发商承担逾期交付房屋的违约责任。根据相关规定,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如果合同没有约定违约赔偿责任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如果协商不成,你通过诉讼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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