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朋友您好,
我于2010/5月份在新公司上班,之后公司一直未签订劳动合同也未缴纳保险,9月初公司要求签订保险,入职日期也变更为9/1号,当初口头约定试用期为2个月,现在如果签订劳动合同则变为从9月份再重新试用期2个月,前面3个月保险公司也就不补交了,如果现在签订合同,离职后7、8、9月份的保险能否能维权,该如何处理,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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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维权,但要保留工作痕迹,可以要求补缴保险,还可以要求2个月的双倍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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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是当然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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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须收集并掌握您自2010年5月起即一直在公司上班,倘若有证据的,能够主张公司应为您缴纳的保险,甚至在应签合同而未签合同的期限内,您可主张双倍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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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有这么长的试用期。
不能有两次试用期。
如果现在签订合同,以后能提供之前五月已经工作的证据吗,如果能提供证据,可以维权。如果不能提供证据,不能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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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应是一发生劳动用工关系,公司就应该为你缴纳社保。而不应该附加什么不签合同才交社保,签合同就不交社保之类的违法条件。你可以向单位主张补交从上班之日起的社保金。不予补交,或者附加其他条件的,你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并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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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