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初以每亩611元的价格购买了该公司的多亩林地,投资者数人,每人购买10~20亩不等,该片林地的合同有两种文本。关于投资收益2007年以前是这样写的:“即使在遭受自然灾害的前提下,乙方确保甲方每亩林木立木材积量不低于11立方米”。到了2007年,乙方将“确保甲方每亩林木立木材积量不低于11立方米”修改为“确保甲方每亩7800元经济价值的林木”。2009年11月30日合同到期,乙方一是拖延返款(至今不还);二是不肯承认7800元经济价值的林木,就是7800元,说要从7800元中扣除砍伐费、扒皮费、运输费,我们认为南北林业投资公司要把它所确保的,非常明确的11立方米的体积改成7800元经济价值的林木就是要把生长不好的树木都推给我们,树木越差,所需数量越多,要凑足7800元经济价值的林木,自然扣除的砍伐费、扒皮费也越多,既然是确保,后面怎么能是个变值?根据合同法第41条的规定,我们想通过法律来维护我们的权益。上述两个问题就是我们想请教您们的问题,期盼您们的帮助。另外想问一下,若请律师帮助打这个官司,律师费用需要多少?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