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1992年7月起应聘到用人单位,月工资1200元。劳动合同已于2007年6月合同期满。自2007年7月份起,我仍在用人单位工作,而单位一直不与我签订劳动合同,拖欠社会保险、公积金。我曾多次与单位口头协商签订劳动合同,补交各项社会保险。单位匀一直未予采纳。且从今年元月份起又无故拖欠工资,单位的这种违法行为已严重影响了我的正常家庭生活。故我已于2010年6月3日向单位发出通知,提出解除劳动关系。我已申请仲裁。单位已于2010年8月7日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请问:未签劳动合同 双倍工资可支持多少个月?谢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