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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您好,我是某玻璃厂职工,2004年6月24日因身体不适在家休息,7月1日得知是肝炎住院,期间共花费医药费共约50000元。 由于单位没有为我投保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因此不能享受医保待遇。于是我向劳动局提交了仲裁申请,要求单位为我报销医疗费用。 宁波市劳动仲裁委员会已经作出劳动仲裁,裁决结果简单如下: 1,要求用人单位继续维持劳动关系 2,报销医药费共计约20000元 3,补缴三金约10000元 但单位已经向人民法院上诉,所以我还要等法院的裁决结果。而他们的理由是没有请假擅自离岗已超过三天,并对我在厂里作出自动离职公告(后来补做的).单位上诉的理由是我没有向他们请假,违反了单位规章制度,所以对我作出自动离职的公告,而医疗费他们认为是在我终结劳动关系之后才产生的,因此他们不需要承担.也就是说我在2004年6月27日左右就已经断绝了和他们的劳动关系. 有两个问题 一,口头请假是否有效 二,单位对我除名是否应经过我同意

其它综合
2005-03-01 04:4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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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