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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单位为一家国企,由于一些因素,提出辞职,签了五年,干了两年多,按以往规律,给集团公司交几千块钱,公司就给放行,即给你档案和各种保险转移。但这次公司要我一万,我感觉多了,但档案又急需使用,故先交了一万,有凭证(上面明确写明违约金)。档案已调出。由于某种原因占时不能离开公司,继续在公司工作至八九月份{辞职信里已体现},故各种保险还在公司。 问题一:我签合同时间是在新合同法实施前签的,适用新合同法么? 问题二:我现在手中有一份凭证,交的一万的凭证,上面写明是违约金。还有我的辞职信原件,项目部领导的签的字,没公司领导签字。其他一些证明离职的证据没有,当初解约的合同等其他东西都让公司给收了。那我还需什么证据么? 补充一:当初签了两份合同,有一份是跟分公司签的,档案和各种保险也在分公司,而收钱的是集团公司,提出辞职需集团公司开具一调函然后去分公司才能办理,跟分公司签的合同中又违约金约定是交三万,这明显多了,并且我们又没有什么正规的培训,只是在工作中遇到问题请外面的师傅来解决,然后我们自己跟着学。所以我认为违约金约定无效。并且解除合同是和分公司解除的,合同我手里一直没有。

其它综合
2010-09-01 15:52:55
共有3位律师解答
  • 你的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法生效之前生效 效力一直延续到劳动合同法生效之后 从2008年1月1日开始使用劳动合同法 现在你提出辞职 如果没有法定的两种情形 公司不能收取你的违约金 这是强制性规定 即便有培训如果没有服务器的约定也不能适用违约金 当初签了两份合同 一份是跟分公司签的另一份呢
  • 建议当面咨询律师为好
  • 主要看你们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是如何约定违约金条款的。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