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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2月30日,我与用人单位签定为期一年即(2008.12.30 ——2009.12.30)的劳动合同,期满至今用人单位未与我续定劳动合同,其中我向人事部提出签定劳动合同,人事部答复派员补签,一直未签,现在我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也已经批准同意。请问:我可否向用人单位提出支付因用人单位原因无合同双倍工资的差额部分?

合同纠纷
2010-09-01 06:51:13
共有3位律师解答
  • 可以提出要求

    协商
    不成,可诉讼
  • 你好
    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的行为违法,应当承担双倍工资的责任.
  • 可以。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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