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叫齐**,多项专利发明人。2002年12月和刘老板签署了一份《合作合同书》,刘为甲方,我为乙方。合同明确约定:
“1。利用复合材料技术制造住宅内隔墙轻质条板技术属乙方所有,乙方出技术,甲方出资金、土地、房屋、机械等物质条件,双方共同组建xx新型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
2。乙方出技术,以无形资产的形式出资,占全部公司出资额的20%,享有股东的权利和义务;甲方出资金和技术以外的物质条件,以有形资产的形式出资,占全部出资额的80%享有股东的权利和义务。3。技术指标:其材料性能指标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工业行业标准》为准。”
投产一次成功,检验全部合格。建起了全市当时最高的高楼,共、数十栋。制造成本我计算:原料、工资、水、电共计:16.6元/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