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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年X月X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羊1,陈1,羊2,陈2,羊3,孙1,唐1(绰号:大口,在逃)符1(绰号:二度,在逃)等人在某地X医院附近因想吃夜宵没钱,便商议伺机抢钱。当日凌晨2时许,被害人叶1于同事黎1,林1,凌1等人在某地美食城吃完饭后欲返回某宾馆时,被陈1,羊2,陈1,羊3,唐1,符1等人看见,并尾随叶1等人到某宾馆门前,在看到只有叶1一个人还没有走进宾馆时,陈1等人便上前拦住叶1,强行索要香烟及钱财,在遭到叶的拒接后,陈1持 *** 将叶再生的右手腕背部砍伤,因被害人叶再生喊其同事,羊1,羊2等人逃走。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叶1 右手腕部创伴多条肌腱断裂导致右手腕部轻度功能障碍,伤势程度为轻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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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8-25 08:20:22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