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您好,我今年5月进入宜昌某新开的房地产公司工作,当时规定试用期一个月,一个月后,公司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同时要求要工作一年后才给交社保。由于自己对这方面的经验不足,公司怎么说,我就怎么做了。而这个月十几号的时候,下班途中,我骑电动车意外受伤,在医院看完伤口,医生给开了两天全休的请假条,后由家人交给公司请假。第三天,我按时上班,但是由于脚上并还没好,脚是肿的无法穿鞋子,走路也不方便,公司就以我这样影响公司形象为由,让我再请三天假回家修养,由主管签字。而这次请假期间,公司却背着我又招了一名前台(我是做前台的),单方面觉得将我开除,并且对我隐瞒了事实真相,让我在家等通知在上班。后来在我再三追问下公司才跟我承认实情。后找公司谈了谈,公司一主管说,是因为觉得我工作不是很积极所以才将我开除,暂且不说我是不是真的工作不积极,但是他这个可以作为开除我的理由吗?我该怎样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之前看了一些资料,可以让公司给予我补偿和补缴社保吗?谢谢!

合同纠纷
2010-08-25 11:34:43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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