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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男一女在浙江青田相识,男的以介绍工作为名,把女的带至宁波,后带到一洗头房(洗头房老板为此男的朋友)内,以打巴掌的方式强迫此女卖淫,此女无耐卖淫,但此后女的发现这钱比较好赚,后来就自愿卖淫,卖淫得来的钱自己存到银行卡中,但男的将此女的身份证和银行卡(密码只有女的知道)拿走,现此女生病,想拿回身份证和银行卡,但男的拒不归还,于是女的报案,请问,此男是否构成强迫卖淫罪,目前未有嫖客抓住。

刑事案件
2010-08-26 21:22: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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