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属在给某单位擦车时,因突发性心机梗,导致死亡,但由于仅干了三天的工作,所以没有和该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请问这中情况如何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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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的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于工伤处理,你亲属符合前述情形,属于工伤,应获得相关赔偿。
2、未签订劳动合同,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仍应获得相关待遇。
3、用人单位应支付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如有供养亲属还应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37条的规定增加赔偿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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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死亡,应视作工伤,可以要求工伤死亡的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规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第三十八条 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由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调整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总数应该在20万以上。
如满意,请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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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工作岗位、工作时间突发疾病,48小时之内死亡的,属于工伤,可申请工伤认定,享受工亡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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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应当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待遇。
如有疑问或需要帮助可以与我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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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劳动局申请工伤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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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