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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09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与一家医院签订了试用期合同,合同里规定试用期不买社保和医疗保险,但是我签订了这份试用期合同,怎么办?还有试用期合同到期后,从2010年1月1日至今2010年7月28日,医院未与我续签合同,只为我购买了2010年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能否叫医院补交2009年至今的医疗保险和社保,能否获得双倍工资的赔偿?我应该采取哪些证据可以告医院? 问题补充:我于2009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与一家医院签订了试用期合同一年,合同里规定试用期不买社保和医疗保险,但是我签订了这份试用期合同,怎么办?能否叫医院补交2009年度的社保和医疗保险?还有生育险是不是也属于强制保险,必须购买的?

其它综合
2010-08-17 09:2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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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