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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接受对方虚开的增值税发票,事情发生后,当时总经理承担了全部责任,公司董事长(老板)说自己不知情。没有参与管理,不承担法律责任,责任应有总经理(聘用,合伙)承担,事实上,董事长即参与经营,参与管理。其实就是一个板凳上的两个人,有证据能够证明,公司有他的盖章/签字,批条,财务章也是他妻子的,董事长是公司直接领导者,请问;难道就应该由总经理承担法律责任吗?董事长不承担任何责任?现已经进入司法程序,是单位犯法,因数额很大,总经理要判刑,刑期会很长,但是董事长说:这是总经理的个人行为,一切都要自己负责。(单位已经补交了税款)其他,包括律师费都要自己承担,公司是不责任的,我们怎么办?请求帮助。

其它综合
2010-08-17 16:5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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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