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的双方同责,其中一方买了交强险且其财产损失超过交强险财产保险限额2000元,而另一方没买交强险。请问:没买交强险的一方是否需要承担对方损失中相当于交强险保险限额的部分损失?其法律依据是什么?如何向对方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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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交通安全法和交通强制保险条例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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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律师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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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买交强险的一方需要承担对方损失中相当于交强险保险限额的部分损失,为机动车购买交强险是车主的法定义务,由于车主没有履行其法定义务导致无法向保险公司申请交强险赔偿,该损失是因为车主的过错造成的。《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明确规定:“ 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车主没有按照规定为其机动车投保交强险的行为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属于不履行法定义务的情形,不但应当受到行政处罚,更要承担由此产生的民事责任。在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上,双方都有过错;但是在没有为本案肇事机动车投保交强险的责任上,是该车主的全部过错,相对方是没有任何过错的。
附:一部分诉状的内容给你看看。2、本案争议的焦点之一是:“被上诉人没有为其机动车投保交强险,导致不能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损失应当如何承担”?对未投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应该如何赔偿问题,法律、法规、规章和司法解释并没有直接规定,至今还是空白。 但是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投保机动车交强险是所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的法定义务,有关的任何义务人都不得例外。《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明确规定:“ 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被上诉人没有按照规定为其机动车投保交强险的行为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属于不履行法定义务的情形,不但应当受到行政处罚,更要承担由此产生的民事责任。在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上,双方都有过错;但是在没有为本案肇事机动车投保交强险的责任上,是被上诉人的全部过错,上诉人是没有任何过错的。本案中,不能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产生的损失,是由于被上诉人没有为其机动车投保交强险的违法行为导致的,应当由被上诉人承担民事责任,参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理,即将上诉人的损失分为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和范围外两部分,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的损失,由未投保交强险的被上诉人负全部赔偿责任;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外的损失,按《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减轻被上诉人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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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要承担,这是由民法通则所决定的,电话沟通我可以更好地帮助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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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