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
你好!
我有一个有关销售侵犯商标权的商品的案例想请教!一个朋友在2009年9月工商注册开了一家汽配店,销售了冒牌的安庆活塞环(他可能自己也不知道是侵权的商品),2009年12月安庆注册商标权人到他店买了这种侵权的活塞环,开了收据,加盖了章。然后2010年8月安庆公司将他告到法院,要求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5万元损失。他的店铺于2010年3月的在工商局注销了。也搬离了原来的店铺地址。他进的侵犯商标权的进货单也全部找不到了,也无法证明销售了多少这种侵权商品。他不知是假冒活塞环,按理说也是一个受害者,原告也没将生产商作为被告,在这种情况下,他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该如何为诉讼作一些准备,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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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商标法实施细则》第41条规定,经销明知或者应知是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由此可见,如果经销者在经销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时,不知也不应知该商品是侵权产品,则不负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责任。
建议收集自己不知道该商品系假冒的证据,并向司法机关披露商品的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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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可以向法院追加被告的,具体可以委托律师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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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商标法》第五十六的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作为销售商只要可以提供合法来源的证据,就可以卖出赔偿责任。如果不能提供的话,很可能会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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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经销者在经销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时,不知也不应知该商品是侵权产品,则不负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责任。
建议收集自己不知道该商品系假冒的证据,并向司法机关披露商品的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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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