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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0年买了一套139.96平方的商品房,合同上写着2010年6月30日交房.可是到了交房时间.开发商说种种原因.推迟到8月3日交房.交房时开发商说房产局测量面积比买的时候多了7.37个平方.让我们补交多出面积的钱.但是国家出台了规定,超出面积上下幅度在百分之三.超过百分之三客户有权拒付.而且水电开户费也由我们承担.请问这样做合理吗?如果不合理我们怎样维权呢?谢谢! 急急急.

房产纠纷
2010-08-13 13:5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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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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