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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房产公司 乙方:购房者 甲方所卖商品房为其小区2号楼2号营业房一间,双方商定最终价格为142000元。该房已在银行作抵押,在告知乙方后,乙方仍愿意购买,征得银行同意后,甲、乙双方在售房当日即2002年6月3日签订了商品房购买合同。在该合同中,双方约定付款时间为:1、乙方在签订当日付60000元(乙方已于当日支付此款)。2、剩余房款82000元在2003年4月30日前付清。并约定若乙方未按约定时间付款,甲方有权追究违约利息,且逾期超过30天后,即视为乙方不履行本合同,甲方有权终止合同。乙方按累计应付款的2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在该合同中,双方产权登记约定为:房屋产权总登记由甲方负责办理并承担总登记中发生的税费;分户产权登记由甲方在2003年4月30日前提供相关手续,乙方自行到产权登记机关办理,甲方给予协助。办理分户产权登记过程中发生的税费由乙方自理。 签售房合同当日,甲、乙双方针对办理产权证的事宜又作《购房补充协议》,与售房合同中,办理产权证的事项有所出入,主要事宜为:1、乙方购甲方广厦小区2号楼2号营业房,甲方承诺于2003年4月30日前办理营业房产权证,如到时不能将产权证办给乙方,由甲方按售房价的2倍赔偿。2、到期办理产权证乙方应交部份所发生的税费由乙方处理,甲方协助办理产权证。 同是当日甲、乙双方签订的另一《房屋卖出价格表》中,所商议的主要事宜为:1、房价最终价格为142000元成交。2、乙方先交6万元,办产权后再交82000元。3、甲方必须在2003年4月30日之前给乙方办理产权证,如果未办理,双倍赔偿房价。 由上三份当日所看出,双方约定产权证的办理较混乱。 由于是现房销售,在甲、乙双方签订售房合同、乙方首付了60000元房款后,于2002年8月,甲方在按乙方要求对房屋装修完毕后,把此房交于乙方,乙方即入住开始营业。 2003年3月,乙方一直未到房产公司交剩余房款及办理产权证所需资料。房产公司多次向乙方发出催收剩余房款及办理产权证所需资料,但乙方一直未给予理会,未到房产公司交清房款,也未向房产公司提交任何办理产权证的资料。 2003年7月,甲方向银行方面付清该房款额。解除了该房的抵押。 2003年7月,甲方以邮政快递方式向乙方传送催收款通知及索要办理产权证所需资料,后邮政退回,退回理由为:对方拒收。 2003年11月,甲方向法院起诉,要求乙方缴清剩余房款,并支付房款的20%作为违约金。 请问,这场纠纷中谁的责任大?谁先违约? 注:三份合同/协议中,一审时,法院单凭乙方在《价格表》后自行添加页码,认定该《价格表》为购房补充合同的内容,并以此作为主要证据判甲方违约。二审时,我方反驳了《价格表》签订的时间问题,但法院又以“甲方于2003年7月才与银行解除该房的抵押”且“甲方提供通知乙方办房产证的证明资料是2003年7月份”为由,判甲方违约,合理吗??

房产纠纷
2005-03-01 19: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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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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