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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因小事打架,对方五人(三男两女)打我们(二女一个20岁的男孩)。在过程中,对方一男拿着长把榔头致我方(20岁的男孩)轻微脑震荡。伤者从头到尾都未动手。对方拿榔头冲着男孩打来时,在躲的过程中,榔头把击中男孩头部。是否构成治安处罚条例中的拘留?请回答。

损害赔偿
2010-08-13 16:3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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