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一、购销合同中,甲方是需方,乙方是供方,在合同的违约责任中,只规定了乙方的违约责任,而没有提及甲方的任何违约责任,我个人觉得这样的合同存在着不公平,请问,这样的合同存在问题吗?
二、由于甲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付款方式进行付款在先,乙方停止对所售的产品进行售后服务,乙方这样的行为,会不会构成对合同的根本违约?在合同中的违约责任中,没有规定甲方没按合同方式进行付款的相关责任。
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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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委托律师办理才能为你争取最大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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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法的立法宗旨(问题所称“购销合同”即现行合同法上的“买卖合同”)鼓励交易,讲究对等,权利义务不对等,似有些问题;
2.假设问题所述属实,乙方停止售后服务,没有法律依据,也无约事由,属于典型的违约行为。通常,除非特别约定,中止售后并不构成根本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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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你的问题建议来电或面谈咨询,需要审核合同才能准确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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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你这样描述的话,确实合同存在不公平。一般一份合同甲乙双方都有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以及违反义务相应的责任。
乙方有理由有证据证明对方违约在先,那乙方不构成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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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义务约定一般有对应性,不可不保修.
没付款承担违约责任你都认为不明确,但是损失赔偿是要承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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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中没有约定甲方的违约责任,这样的合同没有问题。没有约定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
2、甲方不按合同约定付款,可以追究其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直接采用停止售后服务的方式,肯定会存在违约的风险。
建议具体问题直接咨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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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