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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问律师的问题是: 我讨要退休金不足。我为所在的学校服务了十五年,学校是公办民助单位,又有独立法人资格,应该承担责任,这似乎是劳动仲裁的问题。另一方面,这所学校又属于公办大学所管辖,我当初按照应聘广告承诺应调入为正式在编人员,档案也调入大学人事部门,放了五年后又托管到省人才中心,依然是非在编人员。可当初大学中学和个人又签过一个三方协议,说档案托管期间我们享受在编待遇,退休后按人才中心规定享受退休待遇。现在退休待遇实际上低于同等条件的退休教师一半。这似乎又是人事仲裁。对此,我该作何选择?

劳动纠纷
2010-08-11 13:43:29
共有1位律师解答
  • 申请劳动仲裁维权。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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