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当事人停薪留期满回用人单位咨询,被告知已被开除,当事人要求处分书面材料,用人单位以经办人死亡和当事人的人事档案找不到为由,没有告诉具体的处分情况?只说找到档案后通知。
2、2008年10月在温州市瓯海区档案馆找到一份温瓯政[1994]22号的批复文件《关于同意给×××同志开除公职的批复》。当事人无法理解,一个集体工人怎么被区政府开除“公职”, 集体工人属于公职人员吗?后找区政府主管领导,领导说是“历史遗留问题”,并将当事人的报告退有关单位处理。
3、2009年9月后当事人申请了劳动仲裁和民事一、二审诉讼,理由为:a、用人单位未对当事人作出任何形式的书面处理,没有法律效力。b、区政府的批复不能作为用人单位的直接处理依据。c、当事人属集体性质的工人,并不是公职人员,何谓开除“公职”?区政府的批复属违法行为。d、当事人在2008年10月后才知道具体的真实情况,未过诉讼期限。
4、劳动仲裁部门和一、二审法院,认定的结果一致为:已超过诉讼期限。当事人不明白,没有被处理,诉限从何时算起?违反法律行为,是否受法律规定的时限保护?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