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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6月23日,我在***医院分娩时,医院为扩大收入,在我不具备剖宫产指征的情况下,盲目实施了剖宫产术,事隔数日,阴道大出血,在市中心医院进行抢救时,出血不止,为挽救生命,不得不进行子宫切除术,去年9月,我向娄星区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委托市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在医学会对双方提交的鉴定材料组织双方确认时,我方律师发现:医院提交的病历资料不真实,存在伪造嫌疑,医院在09年7月21日出具的《恺德微创娄底医院诊断证明书》和09年6月23日院方书写的《妇产科手术同意书》、6月28日出具的《妇产科出院诊断书》的诊断自相矛盾,6月23号的诊断为:“G1P0宫内妊娠39+5W、LOA(正胎位)、单活胎、临产”,而7月21日以及病历中的《住院病案首页》《出院记录》中却变成了:“G1P0宫内妊娠39+5W、LOT(横胎位)、持续性枕横位、相对头盆不称”。7月21日的诊断他们将“LOA(正胎位)”变成了“LOT(横胎位)”,并凭空捏造了“持续性枕横位、相对头盆不称”这一子虚乌有的诊断,医学会在2010年6月2日对此组织专家进行了鉴定,6月11日做出了鉴定,鉴定结果是不构成医疗事故,

医疗纠纷
2010-08-09 10:2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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