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6月至2010年7月5日在一家医院工作,其中2000年6月至2007年7月5日并没有签订劳动合同。
2006年7月5日起签订三年劳动合同和专业技术人员聘用合同。
2010年7月5日劳动合同期满后,院方未给出相关理由,但终止了劳动合同。
申诉人请求:1.与院方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要求院方补缴这十年期间的基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费。
3.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15000元,并按经济补偿金15000元的50%支付赔偿金7500元。
4.要求支付失业保险待遇赔偿金15963元。
请问以上要求合理吗?
可以得到依法仲裁吗?
-
要求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可以的,要求补交社会保险费用也是可以的,经济补偿可以主张双倍,但赔偿金是没有办法落实的,失业保险也是如此,但你可以主张。
-
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和失业金就不能要求了。
-
你好,你可以提起仲裁,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补交社保。如果你是连续工作满十年,可以要去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