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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6月至2010年7月5日在一家医院工作,其中2000年6月至2007年7月5日并没有签订劳动合同。 2006年7月5日起签订三年劳动合同和专业技术人员聘用合同。 2010年7月5日劳动合同期满后,院方未给出相关理由,但终止了劳动合同。 申诉人请求:1.与院方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要求院方补缴这十年期间的基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费。 3.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15000元,并按经济补偿金15000元的50%支付赔偿金7500元。 4.要求支付失业保险待遇赔偿金15963元。 请问以上要求合理吗? 可以得到依法仲裁吗?

合同纠纷
2010-08-06 11:3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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