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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与赵凡建设施工合同纠纷 案,经过******法庭审理确定,被告赵凡于2008年7月10日前, 给付工程款人民币74650元。如未按约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按照中国人 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承担自2005年12月3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详见 2008年辽阳文圣民-初字第17号民事调解书) 因赵凡未按期执行,所以我与2008年11月27日申请执行,该院亦于当日 立案。此后,我曾数次与该院执行庭庭长电话联系,得到的答复是,我查一下, 你到我院来。除此之外,就没有了下文。

其它综合
2010-08-07 16:13: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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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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