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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8月1日市交通管理局和市水利局在拓宽乡间公路时,事前没有任何公示,将我家祖坟(祖坟之地早年没有任何道路,目前现有的公路是近几年才修筑的)挖的无影无踪,连任何尸骨也未留下。我找有关领导他们不是避而不见,就是互相推诿。请问:我一个农村妇女,孤儿寡母的,如何找到公正的赔偿?帮帮我!(平先生代言)

损害赔偿
2010-08-04 05:41:35
共有2位律师解答
  • 有过这样的赔偿判例,至于赔偿多少有各种因素决定。既然是祖坟,哪能只是孤儿寡母出面?
    或许通过信访途径也能解决。
  • 到人民法院网上查案例

    成都:未经死者家属同意擅挪墓地陵园赔偿5万元作者:刘海 发布时间:2007-06-22 08:48:

    擅挖村民祖坟 房产公司赔偿精神损失18万作者:施余芳
    2003年8月20日,被告房地产公司征用了包括33位原告已故亲人坟墓的71个墓穴的土地。2004年10月28日,被告在原告未将坟墓迁移,也未经原告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坟墓挖开,将棺木、墓碑损坏,然后挖出的尸骨交由新余市殡葬管理处理进行了收集、转运、火化、毁灭。
    法院审理认为,人死入土,立碑砌坟,入土为安,是农村的传统习俗。坟墓作为埋葬死者遗体的特定场所,是人们寄托感情、悼念死者之客观载体,属于人们的特殊财产。如果遭到人为的破坏,将给死者的后人造成严重的精神损害。民间有撬其祖坟,等同于将其子女溺水之说,这种观念尤其是在农村更是如此。鉴于此,原告已故亲人坟墓作为其特殊财产,任何人不得非法侵犯。被告在原告还未迁移坟墓,没有征得原告同意,也未通知原告的情况下,挖掘原告已故亲人的坟墓,其行为既是对死者人格利益的侵害,也是对死者近亲属祭祀权的侵害,其行为构成侵权。被告的侵权行为不仅损害了原告的特殊财产,而且直接伤害了原告对已故亲人的情感,给原告造成了精神伤害,也同时违背了社会公德和社会的公序良俗。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房地产公司构成侵权,赔偿33户村民精神损害抚慰金17.75万元。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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