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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律师您好:我们是过去的老乡村医生,现在乡镇卫生院工作。据悉,新医改后本县人事部门对我们在乡村的工作时间和我们进卫生院转正前【包含签合同前】的工龄不予认可,也就是说近年快要退休的我们根本就拿不到什么养老保险金。据说国务院工资改革小组劳动人事部1985年41号文件第六条规定:乡村医生的工作时间和进卫生院转正前后的工作时间可合并记算为连续工龄。请问国务院劳人薪《1985》41号文件是否有效?请回复。谢谢!!

其它综合
2010-08-01 18:55:29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