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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情始末: A君于2009年2月招聘进入我公司从事业务工作,由于公司经营机构调整,A君所在的部门撤销,撤消后的人员与业务全部合并到另一个分公司,合并之后,A君就想请病假,他提供给公司一份门诊病历与门急诊患者疾病诊断证书,主要症状:“乏力、汗多半天”,初步诊断:“植物神经功能性紊乱?”,处理与建议:“1、建议休息;2、宜清淡饮食、忌辛辣饮食;3、病情变化随诊”,但建议休息没有具体期限,A君要求休病假15天,后来要求休病假3个月,公司认为A君症状较轻,达不到休3个月的条件,并要求A君提供医院出具的有具体期限病假条,否则不能批准休病假,但A君以医院没有病假条为由一直未提供,也一直未上班,后来单位多次通知A君要求补交病假条,否则按旷工处理,但A君一直未予补交,直至A君连续旷工17个工作日后,公司以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解除了与A君的劳动关系。 由此,A君向市劳动争议仲裁院提起诉讼,要求单位:1、支付解除劳动关系补偿金1800元;2、支付病假期间基本生活保障费1360元。 像这种情况,公司应该如何进行答辩?请指教!

其它综合
2010-07-31 08:31:10
共有3位律师解答
  • 你好,既然A君已经向劳动争议仲裁院提起诉讼,建议积极应诉,委托律师代理帮助。
  • 支持你单位请律师.
  • 建议委托律师办理,欢迎来电详细咨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