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去年把一辆小货车卖给朋友 由于钱没付清 车辆也没过户只有我们俩人的书面买卖协议,在今年5月他了出了交通事故我朋友主要责任!导致受害人严重性多处 开放式性粉碎性骨折!已多次手术`医疗费二十万余元!肇事人单身家庭困难无能力支付受害方医药费!
在去年我朋友只买一项交强险,现在就算保险公司全陪也不足受害人的费用!请问我作为原车主会被连带责任吗?
我们在协议中已表明(甲方以前的所有债务事故纠纷与乙方无关,以后的所有债务事故纠纷与甲方无关)在7月1日下达新侵权法! 请问新法与老法我会被承担连带吗? 急 ! 急! 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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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老法你应当承担责任,新法你不应当承担责任,但安你们了协议你不应当承担责任。所你就不应当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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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该案中,你作为原车主不需承担任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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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12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原车主是否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的复函》》(2001)民一他字第32号作出后,此类情况只能追究车辆的实际占有人的责任。根据该复函的规定:“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因车辆已交付,原车主既不能支配该车的运营,也不能从该车的运营中获得利益,故原车主不应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但是,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违反有关行政管理法规的,应受其规定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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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