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年4月的时候有私营店老板打电话给我让我去让5月份去他们店里上班,当时他给我开的条件是每月1500的报酬,如果销售满三万就每月两千,然后5月份的销售额是两万九千多,但当时却发了两千的报酬给我。然后又告诉我从六月份开始就按照每个月的纯利润减去人员的工资开销和1140后30%报酬给我。但是在六月份的时候我有个顾客在外地让我寄了130快的产品过去,当时因为一时歹念在加个25的产品就没有记账里去。被他发现了。 最后结工资的时候他算的30%只有147快。 请问他这样做违法吗? 当时所有条件都没有书面说明,全是口头协议。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