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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10月8日中午12时许,原告到被告的磨坊粉花生皮,被告妻梁某让原告到粉碎机上操作,她自己接花生皮,原告并没有意识到操作的危险性而上去操作了,致使原告左前臂断掉,随后送原告到人民医院治疗,到达医院后,原告家属向被告要断臂要求医院接臂,被告告诉原告家属断臂已粉碎,随即医院做了伤口缝合手术,过了一会儿,被告妻带着断臂到达医院,耽误了治疗时间使断臂无法接上,造成了原告的终生残疾。出院后,原告多次与被告联系,处理此事,被告不予理睬,故诉讼至法院,请求法院予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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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7-21 12:0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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