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租房合同于2010-1-1日起,至6月30日,6月1日通知房东不再续租, 6月17日我们搬出,19和20号两天陪孩子中考,6月20日晚上回到松江,我们简单打扫后,约房东来谈退房(因为我们在松江已无住处,希望早些交接),房东夫妻两个来的,当时我们说房子如果他们看行,我们就交接,如果不行26号(星期六)才能再来打扫,平时要上班,在市区来回不方便。房东夫妻两个觉得房子打扫得还可以,就交接了钥匙,抄好水电,但房东一定要等7月15号以后有了账单才肯结帐,我们当时也没计较,就交接了钥匙,等7月15日以后退押金。房子出租后,房客反应电视不太好用,电视至少15年以上了,孩子要中考我们都没怎么看,也没发现,他非让我们给修理好,否则不退押金,经过多次理论后,我们坚持不予修理,他又说必须要扣除300元的清洁费,他说有收据和证人,我们不同意就不退押金,那个100米的房子都装修13年了,居然要钟点工工作10小时费用来清洁,而且没通过我,我坚决不同意。请问律师我如何在损失最小的情况下拿回2000元的押金,另房东是公务员,没有租房协议,我只有房租收据和押金收据。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