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于2010.2.24进入一家外企,与公司签了3年合同 2010.2.24~2013.2.23 ,试用期6个月,合同签订的岗位是出纳,但是实际是出纳兼行政。于2010.4.22查出怀孕40天,并在之后几天办理了结婚登记。自从公司知道这个消息后,人事找我谈话,说我严格上算是未婚先孕之类的。之后处处为难,每半个月的考核也评价的很差,还一直说只要考核不通过,公司不管是谁都有权解除劳动关系。 想请问下,若是被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我有哪些权利、或者说能得到哪些赔偿,还需要准备哪些证据。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