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单位是国家级电器质检中心,为股份制企业,三年前单位统一为员工延续签合同为期三年,当时让我们十余人签到北京XX公司(合作单位),可合同执行还不足一年,就让我们这十余人重新与本单位签合同,声称XX解除了与我们的合作,而唯独让我(女,86年大专毕业,91年被市劳动局批准为工程师,并现在技术部门工作.单位给的工资最低的我离婚6年独自带着刚考上大学的男孩子)最先到50的签到50岁生日这天,并告知以后不再聘用.单位这种不按国家规定(女干部55岁退休),剥夺我应有权利的行为,我该怎样维权?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