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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5月4日,我骑摩托车不幸撞到了农某的右腿,农某当时能自行站起来,并走路回家。5月7日,农某说头痛,遂去当地卫生所打了三天针,自己觉得好了,就停止了打针,期间费用由我出。5月11日,农某又说头痛,我又带其去拍片,当时医院机器坏了,没拍成。5月13日,我再次带农某到南宁市红十字医院拍片,头颅、右膝均未见异常。因是熟人,我给了农某五百块钱回去补充营养。谁知,农某拿了五百块钱,又去民族医院检查,医生诊断为头部挫伤,其余均未见异常。5月14日,农某住进了民族医院,诊断为脑震荡,头皮挫伤,需住院治疗。当天他儿子找到我,说要住院治疗,一切费用由我出,并签订《交通事故医疗协议》,我以为是去治疗撞车之伤,遂也签了名。农某住院了六天,对身体每个部位都进行了检查,包括肝胆肾,肺炎,心、脑电图,血液分析,尿液分析等等,共花去3141.5元。请问,这些费用也应该由我负责吗?这些检查与我撞她有因果关系吗?现农某以损害健康权把我告到了法庭,请求判令我承担一切医疗费、精神抚慰金及误工等费用共5620.20元,急需律师帮助。

交通事故
2010-07-17 09:23:02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