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用银行对帐单举证证明混充归还欠款,但实际上银行对帐单上所反映的来往款项与应该归还的款项不是一码事,而是其他用途的款项往来。问题银行的对帐单是真实的,若拿它证明已经归还欠款却不是真实的。请问,这样的(银行对帐单)证据,应该叫什么证据?叫伪证?假证?或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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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有三性,客观性(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你所举的证据,在客观性(真实性)方面和合法性问题上可能没有问题,但在关联性方面存在问题(所证明的事实不唯一,存在其他可能性)。因此不能单独认定为证据,需要和其他证据结合起来看才能证明案件的事实。没有其他证据参考的,不能证明所欠银行款项已经归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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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证据不具有关联性,不能做为证据.详情可来电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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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