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家拥有私房一栋,建筑面积118.33 m2,由兄弟(3个)妹妹(4个)共七人拥有,同年四个均已出家的妹妹都立字为据,把各自拥有的七分之一产权无偿赠送给兄弟俩(三兄弟中大的已去世),签字时两个十多岁便出嫁的、农村的两个姐姐无文化,便由广州的妹妹代签。办理产权证时由于某种原因办了七个 ,而不是两个,其中一个交兄,其余6个均由小弟保管。现我(小弟)家所在社区面临商业开发,开发商背着共有产权人,采取各个击破,既未作产权评估,也不需凭产权证,擅自赴农村乡下向两个姐姐购买了各自曾表态放弃了的产权(七分之一产权)。两个姐姐从95年落政到现在,房子的管理从未问津,大姐在95年签字后不久逝世,开发商付的钱便由外甥所得。
请问:
1、曾立字为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签字后是否可反悔?
2、立字为据后不久大姐已病故,外甥是否具有继承权?
3、开发商为削弱他人权益,实施各个击破而无需凭产权证所形成的买卖关系是否有效?
4、我如何维权?我可否向法院提起确认之诉?
5、两位大姐根本缺乏对父母的赡养和给予精神上的藉慰,利益上是否可不分或少分?而对于提供赡养和给予了精神藉慰的是否可多分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