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公司底薪分为基本工资和技能工资两部分,但是加班费都只以基本工资为基数,这样合法吗?合同上写明“基本工资998.4,技能工资665.6,加班费另计”
基本工资是按底薪的60%计算,只有在少于宁波市最低工资标准时才按宁波市最低工资标准时执行,比如说4月份之前960,现在1100,4月份调整的时候只是把技能工资一部分转移过来,底薪总数不变。现在是基本工资1100,技能工资564.
另外:我是去年三月份进公司的,之前只是觉得这样算不合理,前几天在网上看到加班费应该按照总额工资计算,然后算了一下,从去年六月到现在,如果按照总额工资计算的话,加班费少了7000。我可以要求公司补发我以前的加班费吗?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