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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09年9月1日进入某集团公司(下称a公司)的子公司(下称b公司)见习,并签订见习协议,约定见习期为6个月。见习大约4个月左右的时候,b公司向a公司递交了一份申请录用我的请示,但是a公司以见习期未满为由未予批复。后在见习期满前半个月,b公司再次向a公司申请,a公司终于批下来了,但是已经超过见习期差不多2个月了。后a公司下文,称从4月1日开始签订劳动合同。 现在我有几个问题想咨询: 1、根据原来的见习协议,我的见习期到2010年1月31日止,但是见习期满至今我都一直在b公司工作。那我们签订合同的日期是不是应该追溯到2月1日,2月1日至4月1日间的社保是不是应该补缴? 2、根据规定,见习期间是算工龄的,到今年8月31日我的工龄就满一年,我认为工作满一年就能享受年休假、探亲假等,但b公司认为我要到2011年4月劳动合同满一年才能享受此类假。那么此类假的工作满一年到底以何为依据? 谢谢,盼复。

合同纠纷
2010-07-08 17:21:01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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