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被告找原告及薛某帮其拆房,让两位帮其找人干活,约定次日7点去,一天45元,中午包顿午饭。原告回到村里找了林、张、魏某三位村民,林又找了刘*、韩、徐某三人。薛回到村里找了张某父子两人。次日早上共去了10位村民,上午在被告的现场指挥下,先是帮其搬家到十点左右,后开始拆,由于房子是二层房,雇员未带施工工具,户主让原告、张某两人到旁边家五金店内,记了被告的名字,佘了一梯子。
1、原告证人:薛某证词:被告在村口遇到原告和我,被告说,家里有房子要拆,让我和与原告帮其找十个人拆,一天45五元,第二天,我带着千子和锤去施工,被告在现场指挥,中午在被告家吃的饭,下午墙体倒塌,造成原告等受重伤。
证人林某:原告告诉我被告家要拆房子,被告一天给45元,管顿午饭,我又找了三个人。第二天我去到施工现场后,见到被告问:是一天45元管顿饭吗?被告说是,我们才开始干,被告在现场指挥,我并未带任何工具,就是凭手工拆。
被告辩称:以肆佰元包给原告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