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结识张某,后确定恋爱关系,经相处段时间后发现其整日整夜的上网,没有工作,并且已有妻女,所以我提出分手,张某与2009年9月29日以答应分手为由将我骗至宾馆,以暴力手段让我打下10万的欠条,内容是我由于生意资金周转不开,特向好友张某借款壹十万元(10万),如以后不还,凭此字条为证,承担一切法律责任。署名20090929还让我按了手印。由于张某根本没有那么多钱,所以没有去报案,也没有告诉我爸妈。可是后来张某经常已借条为由打我,并扬言要杀死我父母,最后一次被打是今年2月份,脸被打青了一个多星期,我坚决分手,张某曾多次到单位找我求我原谅,我没有答应,遂于今年6月21日起诉,要求我偿还借款10万和期间的利息。我与6日接到法院传票,咨询律师,回答是由于没有证据,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法院很有可能不予采纳,败诉的可能性非常大,建议去报警由公安机关介入侦查,但是公安机关已不符合立案条件为由不予立案,我应该怎么办?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