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你好!
我们是1992成立的私营企业,当时为对外给人一有实力的观念经乡镇同意,在注册登记时企业经济性质为“集体所有制”。企业的实际投资人及经营人都是我们私人,只是挂了一个集体的名义,没有给乡政府交过任何费用。现在企业是一般纳税人,近二十年都企业正常经营,营业执照也正常年检。今年6月因与乡政府的一场房屋官司,经法院调解,乡政府赔偿企业15000元。就在签署法院调解书当天,乡政府表示要与企业解除关系,要求变更企业经济性质。企业经咨询工商行政部门,答复:本企业经济性质不能变更,只能注销该企业。从而造成本企业2009年营业执照年检不过关。工商部门以乡政府要求注销企业为由,不予年检,若企业不办理注销手续,工商部门将以不通过年检为由,吊销营业执照。
请问:乡政府有权单方面申请注销本企业的权力吗?
工商部门凭乡政府单方面的注销申请,而不予2009年度年检,从而吊销企业营业执照合符相关规定吗?
我们企业怎样才能维护自身的权益?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