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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10年1月15日到现在的公司上班,上班的第一天公司和我们签了一份试用期合同,试用期为一个月,到至今为和我们签正式合同,到2010年7月5日,公司以该部门调整不要组长为由把我调成员工,降职,降薪,有不给书面文件,于是我于7月5日下午向德阳市劳动局提取诉讼,回公司上班,公司未对我做工作安排,7月5日下午。公司要求所有员工签劳动合同,我未签,于7月6日办理辞职手续,这种情况下我能向公司要求赔偿吗?

其它综合
2011-12-25 12: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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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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