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亲:金。母亲:妹。 共生育7个子女,四男三女。男:财、连、根、顺。女:心、宝、进。金因为是贫农55年土改时分得土房两间,68年财因结婚生子住金土房一间,83年财在同村申请到宅基地造楼房。75年根因结婚生子住金土房一间,82年根申请在同村申请到宅基地造楼房,79年金申请宅基地造平房二间,(组成人员:金,妹,顺,进),79年顺因结婚生子住此房,84年顺申请在同村申请到宅基地造楼房,91年母:妹病故,92年父:金病故。
根现在的问题:84年顺申请宅基地,地基在根土房北侧,顺要楼房南侧,院子大一点,故同根商量,要求把79年顺的房屋与75年根的房屋对调,84年顺把根75年房屋拆除,建房。当年双方达成协议,各自同意,时隔27年协议不慎遗失。91年人民政府登记宅基地使用红证时把顺79年的房屋登记在跟名下,是做宅基地有证棚舍,2010年顺起诉其余六子女要求把该棚舍继承析产。求高人指点:顺是否能对79年的平房继承析产? 是否属于金生前的赠与?有什么相关法律可以驳回顺的诉讼请求?84年顺造的楼房,91年顺登记宅基地红证是有金的名字,是否可继承析产?分家用什么来证明?
谢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