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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个农村人,可是我的户口在城里。而且是个非农业户口。我和我妻子是晚婚,女28男30岁结的婚。我们现在有个小孩。可是现在我妻子又怀孕了,我们想要到这个小生命。可是计生办的要抚养费。请问合理吗?

婚姻家庭
2010-06-26 13:51:06
共有3位律师解答
  • 你妻子户口性质呢? 第十六条 夫妻双方属城镇居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第一个子女为残疾人,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二)无子女,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要求生育的;
    (三)夫妻双方系归国华侨的;
    (四)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
    第十七条 夫妻双方属农村居民,除适用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也可以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夫妻一方两代以上是独生子女的;
    (二)夫妻一方是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的;
    (三)男到独生女家结婚落户的;
    (四)夫妻只有独生女的;
    (五)夫妻双方均为少数民族的。

    前款规定不适用于国家工作人员。

    以上是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是否合理对照条例即可。
  • 第十九条 夫妻一方属城镇居民,另一方属农村居民的,适用本条例关于城镇居民的生育规定。

    由城镇居民转为农村居民的夫妻,适用本条例关于城镇居民的生育规定。
    农村居民成建制转为城镇居民的,其生育从转制之日起两年内,可以适用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
  • 第二十二条 经批准生育第二个子女或者再生育一个子女的,领取《生育证》后方可生育。因户籍或者婚姻状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生育条件的,或者农村居民成建制转为城镇居民满两年未怀孕的,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撤回《生育证》,并书面告知当事人。

    第二十三条 符合本条例规定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或者再生育一个子女,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再生育:
    (一)属非医学需要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
    (二)故意致婴儿死亡的;
    (三)自报婴儿死亡,但没有死亡证据、证明的;
    (四)遗弃子女的。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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