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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9月1号,孩子在幼儿园内室外活动时,摔到,右肘髁上髁间粉碎性骨折,家长送去医院,第二天手术,住院半个月,幼儿园没有来过医院一次。孩子出院后,家长与幼儿园联系,他们说是孩子自己摔得,与他们没关系。我们家长也不知道孩子到底怎么摔的。家长要求幼儿园赔偿医药费,其余费用没有要求,幼儿园一直以各种理由推脱,直到2010年6月幼儿园答复承担部分医药费,以后治疗不再负责,家长不同意。现在准备走法律渠道,不知道我们应该做哪些准备?可以要求那些赔偿?孩子的胳膊现在屈曲只能到90°,是否要进行伤残鉴定? 谢谢!

民事相关
2010-06-26 20:48:55
共有4位律师解答
  • 应该进行伤残鉴定。

    协商不成,委托律师起草诉状,直接向法院起诉即可。


    相关赔偿项目如下: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七条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 幼儿园应负适当赔偿责任,与过错相当的责任。
  • 你好,给你一些法律规定吧,你对照着准备,但还是建议你请个律师来给你起诉好一些,哪怕是律师给你写份起诉状,你自己去法院开庭也好。
    第七条 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第十八条 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不得让与或者继承。但赔偿义务人已经以书面方式承诺给予金钱赔偿,或者赔偿权利人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除外。
  • 你好。这种情况下幼儿园是要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责任,所以对于幼儿园过错的举证是非常有必要的。根据你提供的信息看,事情过去将近一年,找相应的证人恐怕都难,到底是自己摔的还是其他孩子所致都是需要明确的,不过幼儿园或多或少总要负担一些责任的。
    建议你准备好孩子治疗的所有单据,做相应的伤残鉴定,准备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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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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