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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求:支付经济赔偿金 我自2004年6月21日起与被公司建立劳动关系。2010年4月13日,公司一位日方主管在工地上无任何缘由的情况下,对我讲了大量的侮辱性的语言,当时工地上还有其他方的工作人员。为了顾全大局,我一直容忍着没有任何的争辩和还击。但,回到办公室,我因为受到无端的侮辱,使得我情绪波动较大,血压急剧升高,加之本人身体一直有低血糖症,身体出现了应激反应,当时感觉头晕眼花站立不稳,身体重重的撞在工地办公室的玻璃上,导致玻璃损坏。第二天我就到医院去看病了,在第三天我自行出钱250元修复好了办公室玻璃。 我受到了侮辱在向公司反应要求骂人者赔礼道歉,公司非但不保护员工的合法权益,竟然在2010年5月27日,向我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通知申请人于2010年5月27日退职,原因是“故意损坏公共财物或他人物品”。 同时,我于2010年1月13日在工作中眼睛受伤,目前正在进行工伤认定和伤残等级鉴定当中。 我能赢吗?

其它综合
2010-06-25 20:51:26
共有2位律师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