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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我被别人,告诉了一个假的事实,把我的一处房产转让给了别人,房产证没有过户,钱我已收到,现在我想要回房子,合同法第52条规定,欺诈的合同是无效的合同,但是第54条又说是可撤销的合同,可撤销的合同是有一年期效,。民法通则第58条第三款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趁人之危,是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是无效的民事行为,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就没有法律约束力,请问;我与别人签订的协议有效吗?我的房子能要回来吗?谁能告诉我

合同纠纷
2010-06-28 14:49:34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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