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10月,甲以借条为据,起诉乙还款5万元。诉状称:2001年6月3日,乙向其借款5万元并出据借条1张,但借条上只写“6月3日”,未写年。同年催收时,乙在借条上写明“12月底归还”,仍未写年。现乙到期不还款,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借款本金5万元及支付逾期利息。乙辩称,借款是在2000年6月3日而非2001年6月3日,“12月底归还”也是写于2000年,甲的起诉已2年诉讼时效,请求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庭审中,甲承认借条写于2000年,但坚持12底归还系2001年向实行催收时书写。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